华讯小记者声明

常州钟楼法院发布拒执罪情况

2023-12-27 18:51:52    来源:华讯-常州    

华讯网常州12月27日电(杨黎 通讯员 陈德严)12月26日上午,常州钟楼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打击拒执犯罪相关情况。执行局局长王海岸介绍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及办理情况,刑庭庭长贺晓梅通报了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执行局副局长王笑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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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执行局局长王海岸介绍,2023年,钟楼法院在钟楼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12月25日,钟楼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38条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28件,其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7件。在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7件案件中,检察机关已经依法提起公诉19件,目前法院已经审结12件。从犯罪行为类型来看,主要是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的行为以及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相关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有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债务,涉及金额三百余万元。

王海岸表示,打击拒执犯罪不仅是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钟楼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以加大执行力度为抓手,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通过早执行、晚执行、假日执行,依法用好用足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钟楼区委政法委多次召集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合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适用标准,共同推进联动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召开专题部署会,组成工作专班,与法院形成联动打击拒执犯罪强大合力。

下一步,钟楼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机制,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全媒体、多角度宣传打击拒执罪,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促进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广泛共识。

典型案例

一、吴某拒不交付并擅自处置查封车辆,构成拒执罪案

【案号】

(2023)苏0404刑初617号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钟楼法院对王某某与被告人吴某、雷某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吴某、雷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雷某对信某退赔王某某175万元责任中的1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人吴某、雷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钟楼法院强制执行。钟楼法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查询被告人吴某、雷某名下财产 ,发现吴某名下汽车1辆、雷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3月15日,钟楼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人吴某名下的汽车。同年5月15日,钟楼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雷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作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吴某限期交出车辆,并于次日向吴某送达。被告人吴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期限内将车辆交付钟楼法院处置。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以该车作为质押担保,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该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致使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令交付的车辆,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车辆质押给他人,未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郝某某转移房产,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罪案

【案号】

(2023)苏0404刑初463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2日,钟楼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某向原告向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因被告人郝某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钟楼法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在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将其名下的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的房屋向他人出售,并于次日通过其女儿郝某银行账户收取售房款6400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等其他用途,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本案立案后,被告人郝某某与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郝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175000元,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孙某某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罪案

【案号】

(2023)苏0404刑初61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7日,钟楼法院对孙某某诉被告人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孙某某向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某某于2014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因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华某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钟楼法院通过冻结扣划孙某某银行卡的方式,执行到人民币5000元。2023年7月11日,钟楼法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孙某某从家中带至钟楼法院,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钟楼法院等候处理期间,孙某某为防止法院查扣到其财产,趁工作人员不备,私下将其微信帐户中的人民币8000元转移给其妹,并试图以拖欠其妹房租名义对抗法院执行。本案立案后,2023年9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将10000元自行汇入本案专属帐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执行机关处置过程中直接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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