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小记者声明

常州召开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2023-12-29 16:21:26    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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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讯网常州12月29日电(杨黎 通讯员 常法轩 崔嘉钰)今日下午,常州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2023年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发布2023年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潘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晓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金继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冰出席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副处长王利冬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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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桂林通报了2023年全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常州两级法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深化部门联动,强化资源整合,以“五到位五确保”工作方法,下好“一盘棋”,拧成“一股绳”,形成层层递进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府院联动到位,确保案件成案效率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构建“党委领导、政法牵头、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格局,推动由法院单打独斗向各相关职能部门“集成作战”的体制机制变革重塑。公检法司联合会签《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引(试行)》,统一拒执犯罪的定罪标准和移送程序,构建公检法办理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侦诉判无缝对接。

方式方法到位,确保案件精准查处

以数字化为引领,借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执行+网格”APP,将乡镇协同单位全部纳入打击拒执犯罪一张网;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工作,强化警法联动协作,今年以来向公安机关发出近50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充分利用搜查手段,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利用微信、支付宝转移支付财产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为后续拒执线索移送奠定基础。全市法院将拒执罪线索的挖掘自觉融入到执行程序中去,尽可能穷尽查人找物的执行措施,以便于开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为打击拒执犯罪开辟了一条精准、快捷的新道路。

业务培训到位,确保案件成案质量

两次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公检法拒执案件办理集中培训,多次邀请刑事审判部门法官开展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为执行局干警讲授如何梳理拒执犯罪线索,两部门对于执行过程中筛选的线索和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讨论,并提出可能要求补正的证据内容,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制定拒执罪案件办理流程图、线索移送处置情况格式登记表、移送材料清单,指导一线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拒执犯罪入罪条件、证据标准。

移送把关到位,确保案件协同办理

将拒执犯罪办案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内化拒执移送工作动力,对拒执犯罪线索挖掘、移交侦办、立案情况等项目进行科学化追踪、统计,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导向性作用;密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协作,常态化会商拒执工作进程,推动形成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的打击体系。

教育宣传到位,确保案件延伸效果

突出打击和预防两手抓,坚持以诚信履行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的裁判价值导向,在判决处理的69件拒执犯罪案件中,有32名被告人在全部履行完毕执行义务后被适用缓刑,有效促进执行案件的实质化解;12月初全市法院组织对涉嫌拒执犯罪的6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并通过凌晨执行活动传唤23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庭审,现场履行共计30余万元,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今年以来,常州两级法院执行局共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89件193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37件,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87件,其中6件作出不起诉决定,76件依法提起公诉,截止12月28日,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69件(含2022年旧存2件),其中单位犯罪1件,自然人犯罪68件,判处实刑37件,缓刑32件,另有9件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下一步,常州法院将持续加强工作联动,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以打促执,推动形成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常州万亿之城再出发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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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发布《判决搬离却“拒离”终与“拒执”无距离》《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聪明反被聪明误》等5个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判决搬离却“拒离”终与“拒执”无距离——鲍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常州市武进区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鲍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鲍某将案涉房屋五层楼房(900平方米)返还合作社,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鲍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鲍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进法院根据合作社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案涉房屋,责令鲍某限期搬离,但鲍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搬离。鉴于鲍某拒不配合执行的态度,武进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以促使其停业搬离,但鲍某却私自接电,并且唆使大量案外人员居住在内。对鲍某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武进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对鲍某司法拘留15日。但鲍某在释放后仍继续占据案涉房屋拒绝搬离。武进法院认为鲍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鲍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鲍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此期间,武进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腾空并交给合作社,并对案涉房屋内鲍某的财产予以处置,有效抵偿了部分欠付租金。

案例二: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聪明反被聪明误——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冯某某等四人与尤某某、詹某某(系尤某某妻子)、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在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分别作出四份民事判决,根据判决,尤某某、詹某某及某加工厂应向冯某某等四人归还借款本金25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对某加工厂的不动产和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拍卖,2021年11月25日,案涉财产拍卖成功,成交金额为173.43万元;另执行到尤某某购买厂房未成退回的定金86万元。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尤某某在武进法院执行期间,与某加工厂3名工人和5名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中虚构或虚增债权数额200余万元的方式参与分配、以多分配款项给尤某某的形式逃避法院对其和某加工厂财产的执行,致使武进法院对于强制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一直无法分配、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武进法院认为尤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尤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尤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擅自出售法院查封的金银首饰且未将款项用于归还案涉债务——翁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翁某1与被告翁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翁某2向翁某1支付货款33万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宁法院依原告翁某1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翁某2名下经营的金银首饰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49万余元,执行人员当面向翁某2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考虑到翁某2的经营活动,责令翁某2对上述保全的金银首饰进行保管,保管期间不得有毁损物品价值的行为。因翁某2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天宁法院根据翁某1的申请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宁法院发现诉讼保全查封的物品已被翁某2转移,遂向翁某2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翁某2因已将上述财物予以出售且未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天宁法院认为翁某2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翁某2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翁某1支付全部款项。天宁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翁某2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翁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私下出售安置房将款项用于他处规避执行——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向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6万元。因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钟楼法院根据赵某某的申请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钟楼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29日,刘某某将所有的坐落于钟楼区某小区的安置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售给他人,并于次日通过其女儿刘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售房款64万元,后刘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等其他用途,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钟楼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扣划刘某某银行存款17273.24元。2023年3月22日,刘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钟楼法院对其拘留十五日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债务,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钟楼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五:通过新设银行账户取现大额资金规避执行——韩某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韩某利、周某某(二人系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某某、韩某利归还钱某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等。因韩某利、周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北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根据钱某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北法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机动车,并发现周某某、韩某利在2019年10月向钱某某借款80万元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韩某兰(系韩某利之妹)转款70万元的行为。2022年1月18日,钱某某以周某某、韩某利、韩某兰为被告向新北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新北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周某某、韩某利无偿转让70万元给韩某兰的行为,韩某兰将70万元返还给周某某、韩某利。2022年7月13日,韩某兰向韩某利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付款70万元,后韩某利将上述款项取现。经新北法院督促,韩某利于2022年10月将取现后剩余的款项37万元交至新北法院。新北法院认为韩某利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韩某利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韩某利于2023年9月向新北法院交付33万元。新北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韩某利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自首,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韩某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图片均有杨青拍摄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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