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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法院新闻发布2023年民间借贷审理情况

2023-12-08 18:12:20    来源: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华讯网常州12月8日电(杨黎 通讯员陈德严)今日上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2023年民间借贷审理情况。并公布了相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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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负责人张金华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背景下较为活跃。民间借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钟楼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融资成本、保障民间资金的交易安全。

2021年新收918件,已结918件,其中判决405件、调解313件、撤诉153件、驳回起诉30件,分别占比44.1%、34%、16.6%、3.2%;上述案件总计涉案标的额达382211710元。

2022年新收1062件,已结1062件,其中判决466件、调解447件、撤诉105件、驳回起诉25件,分别占比43.88%、42.09%、9.89%、2.35%;上述案件总计涉案标的额达312408120元。

2023年1至10月,新收999件,已结752件,其中判决340件、调解312件、撤诉91件、驳回起诉6件,分别占比45.21%、41.49%、12.10%、0.80%;上述案件总计涉案标的额达275617193元。

张金华表示,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存在职业放贷人以其他隐蔽方式继续放贷的情形、民间借贷案件常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出现、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等特征。

下一步,钟楼法院将继续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司法,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抓手,依法审判,立足本地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情况及基本特点,及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化解借贷风险,并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做好预防工作,延伸司法职能,更好地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典型案例

刘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杨某分多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共计191487.1元,其中原告自有资金出借145487.1元,自借款平台借呗中借出款项后向被告杨某出借46000元。原告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按照被告指示交付至第三人处的方式向被告杨某实际提供了上述款项。被告杨某在取得款项后分八次向原告刘某某还款共计77500元,其中66500元偿还了原告自有资金出借部分,11000元用于偿还了原告借呗所欠款项。截止本案诉讼,被告杨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3987.1元,其中自有资金部分78987.1元,借呗平台部分35000元。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苏0404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8987.10元及以本金78987.1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颜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第三人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医师证办证事宜。2020年6月,第三人郭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曹某某转账20万元,第三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将转账截屏发送至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某陈述:“到时候我就补个借条给你了,反正打了钱有记录”。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期间,第三人郭某某多次在微信中向被告曹某某询问:“有什么新情况吗?有新消息吗?”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到颜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还款(不计息),2020.06.03”的借条一份,并提交了2020年6月4日第三人郭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曹某某转账20万元的转账记录。另查明,原告颜某某与第三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2日,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晁某某)向被告曹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曹某某现金60万(陆拾万圆整)协助为朱小霞、颜某某、李冬军3人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证件领发后,需支付尾款计30万(叁拾万圆整)”。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苏0404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诉王某乙、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案外人胡某某向王某乙分四次转账2万元,王某乙为案外人出具借条四份。后案外人胡某某将其对王某乙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甲。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某甲及其妻子霍某某向王某乙实际转账共计95470元。另,2020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甲代王某乙偿还信用卡、支付停车费、物业费、孩子晚托费、考级费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王某乙针对上述款项向王某甲及霍某某出具了21张借条,借条显示总计金额为110520元,其中有2张金额分别为10000元与1620元的借条系出具给霍某某。一审庭审中王某乙认可部分借条(因不能记清故无具体指向)系之后补写并非转账时出具,其中6张借条载明的数额与王某甲提交的转账记录中记载的转账金额不符。2021年9月14日,王某乙向王某甲出具两份借款金额为5000元的借条,王某甲仅提交了一份2021年9月15日转账5000元的记录。一审另查明,王某甲系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乙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朱某甲系王某乙与朱某某的婚生子。

2020年9月,朱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苏0404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不准予朱某某与王某乙离婚。2021年11月9日,朱某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再次作出(2021)苏0404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不准予朱某某与王某乙离婚。

一审审理过程中,基于王某甲与王某乙的身份关系,一审法院依朱某某的请求,要求王某甲与王某乙提供资金往来的银行卡记录,供法院核实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但王某甲与王某乙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各自名下的银行卡流水证明资金的实际流向。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苏04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一、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甲借款103850元;二、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对判决不服,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民终47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2021年1月25日,被告陈某某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你不是说这个33万借给我用的嘛”,并在后续聊天中陈述:“知道我为什么33万一份不少还给你吗,因为我知道这个钱不是我的,所以我都不会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向其交付33万元现金。2021年1月27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陈述:“借条还要我写吗”,原告陈述:“钱收到了没有,随便你”,被告陈述:“收到了,我写和不写都是会还给你的,那么多钱我都放弃,根本不会赖这五万”。2021年2月2日,原告陈述:“这几天我把你的钱归一下,转50给你,你帮我保管一下”,被告陈述:“我不敢要”,原告陈述:“保管的”。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191400元,其中11400元为房租钱。2021年2月4日, 原告陈述:“又转了5万给你”,被告陈述:“我看到了”。2021年2月13日,原告陈述:“陈某某,那39万本来就是给你的,可你不要”。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39万元。2021年2月17日,原、被告之间微信好友关系解除,被告将原告在微信中拉入黑名单。2021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向被告母亲索要款项,被告母亲蒋某某陈述:“你放心她不给你我卖房子给你”。

裁判结果

2022年7月13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4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某支付款项390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陈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1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民终49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某诉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1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月息2%,用于个人周转,并于3月31日前归还。如因借款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被告在借条纸张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50000元,转入银行工商尾号5371”。同日,原告路某向被告史某工商银行尾号5371号账户转账48200元。

2020年4月24日,原告路某向被告史某转账50000元。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史某通过微信分七笔向原告路某转账22800元。2021年2月11日,被告史某的妻子吴宇向原告路某转账10000元。2021年4月30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转账10000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史某向原告路某转账10000元。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苏0404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某借款本金57707.79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7707.7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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