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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时隔18年首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6-01-09 10:01:00    来源: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华讯网常州1月9日电(杨黎 通讯员 公积轩)近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26〕1号),这是时隔18年来常州市首次修订该办法。

近年来,随着上级管理政策变化和业务服务的不断创新,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振住房消费和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最新有关住房和城市工作的文件精神,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工作对标中央关于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一系列最新要求,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提出补充公积金利息补贴、更新改造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支持“购、租、改、建”多样化住房需求的举措。

本次修订过程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合法性审核,并坚持问题导向,对缴存、使用、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优化,删繁就简,合并归类,致力于以更加清晰的规定和更加便捷的操作提升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效能和服务体验。

修订后《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结构更精简。主要调整包括:

1.扩大制度受益面:明确将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永居证的外国人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缴存主体,体现制度包容性。

2.优化使用政策:新增“更新改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或申请贷款的情形;明确可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转公贷款,更好满足群众降低住房融资负担需求。

3.强化民生保障。明确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免征所得税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给予利息补贴。明确职工入职和离职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4.拓展资金功能:规定公积金结余资金经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或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发放项目贷款,强化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支持。

5.精简规范表述: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罚则等内容,将部分操作细则改由配套文件明确,使《办法》更聚焦原则与框架。对缴存、提取、贷款等章节共26处条款进行了完善与规范表述。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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